創業者在成立公司之前,必須先決定採用的公司形態。雖然公司法允許之組織形態共四種(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然而目前實務上絕大多數採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這兩者有何不同呢?本文說明其中創業者較關心的差異如下…
一、股東人數門檻
-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1。
- 股份有限公司
- 原則: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2。
- 例外: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不受上述限制3。
二、表決權
- 有限公司4
- 原則: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 均有一表決權。
- 例外: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 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有一表決權5。
三、出資額轉讓限制
- 有限公司:股東非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得轉讓予他人。 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6。
- 股份有限公司7:
- 原則:自由轉讓, 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 例外: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四、退股
- 有限公司:特定股東得退股8。
- 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股東不得退股,僅能全體股東共同依持股比例減少資本9。
五、出資額轉讓價差之所得性質
- 有限公司: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有限公司
- 未印製股票:財產交易所得
- 有印製股票:證券交易所得
六、出資額形式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稱作”資本”,應由股東全部繳足,因此無授權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之區別10。
-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應分為股份,股份得分次發行,因此有授權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之區別11。
七、特別股
- 有限公司:不得發行特別股。
- 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11。
八、決策機關
- 有限公司:股東直接表決。
- 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九、監察權
-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12。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13。
十、董事資格及人數
- 有限公司:需具有股東身份;至少1位,最多3位14。
- 股份有限公司:不需具有股東身份;至少3位15。
十一、董事任期
- 有限公司:無限制16。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17。
十二、變更組織形態
- 有限公司:得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18。
-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回有限公司。
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有限公司是一種一人即可設立、架構較簡便、股權較穩定的組織形態;但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則具備架構較完整、股權流動性高等優點。創業者可以根據實際合作的模式,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態;或是考慮初期先採取有限公司,之後視情況需要再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彈性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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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01公司法第098條
- 02公司法第128條
- 03公司法第128條之1
- 04公司法第102條
- 05公司法第179條
- 06公司法第111條
- 07公司法第163條
- 08減資是否依出資比例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經濟部901226商第09002270310號)
- 09公司法第168條
- 10公司法第100條
- 11公司法第156條
- 12公司法第109條
- 13公司法第218條
- 14公司法第108條
- 15公司法第192條
- 16有限公司董事並無任期,如章程訂明依其辦理(經濟部690612商第19306號)
- 17公司法第195條
- 18公司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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