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除了外銷品所使用之原料進口稅有租稅優惠以外,針對某些特殊用途之進口原料亦可申請免關稅。以下以修造船用原料為例:
一、申請依據
- 海關進口稅則類章目註及增註第89章增註四
修造船廠商在國內購用已稅進口器材修造船隻,及該廠商自行產製或價購國內其他廠商產製之器材修造船隻者,該項器材所用主要原料,如屬已稅進口原料,經經濟部核明屬實,並函轉財政部認可者適用稅則第8906.90.20號免稅,但向海關申請退稅日期,以該原料自海關放行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為限。
➥ 免稅範圍:修造船用之原料。
➥ 免稅資格:經合法登記之公司(不以修造船廠為限)。
➥ 退稅期限:自海關放行之日起不超過三年。
- 關稅法第18條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 進口時得申請繳納押金(保證金)
➥ 進口後申請免稅及退還押金(保證金)
二、申請程序
- 步驟一、向海關申請繳納押金(保證金)(進口時)
- 步驟二、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申請修造船舶所需器材用途證明(非造船廠)」(放行後)
- 步驟三、向海關申請免稅
- 步驟四、向海關申請退還押金
三、應備文件
- 向海關申請繳納押金(保證金)
- 進口貨物押款/具結放行申請書
- 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申請修造船舶所需器材用途證明(非造船廠)」
- 申請書
- 修造船廠使用證明之器材清表(需修造船廠用印)
- 申請人售予修造船廠之發票
- 進口稅款納證明\
- 貨物進口報單
- 向財海關申請免稅
- 申請書
- 修造船舶所需器材用途證明(非造船廠)
- 向海關申請退還押金
- 申請書
- 減免關稅證明文件
四、注意事項
- 申請期限:向海關申請退稅日期,以該原料自海關放行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為限。
- 需修造船廠之配合:「修造船廠使用證明之器材清表」需蓋修造船廠公司大小章
圖片來自SHIPS START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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