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於網路的便利,跨境交易日漸普遍,本文以上圖舉例,介紹六種常見模式(代購、代銷、代收代付、居間、買賣、營業代理)的定義及課稅方式,比較如下表:
分別說明如下:
一、代購
- 定義: C 委託 B 以 $70 向 A 訂購並進口貨物,並另外支付 代購服務費$30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 B 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 C 直接要求 A 負責,與 B 無關。
- 營業稅:「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 所得稅:代購佣金收入$30
二、代銷
- 定義: A 委託 B 以 $100 進口並銷售貨物,並另外支付 代銷服務費$30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 B 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 C 直接要求 A 負責,與 B 無關。
- 營業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 所得稅:代銷佣金收入$30
三、代收代付
- 定義: A 以 $100 向 C 銷售貨物,並委託 B 向 C 收取貨款,並另外支付 金流服務費$30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不擔任海關進口人:以 C 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 C 直接要求 A 負責,與 B 無關。
- 營業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 所得稅:金流服務收入$30
四、居間
- 定義: C 或 A 委託 B 以 $100 尋找交易對象,並另外支付 成交佣金$30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不擔任海關進口人:以 C 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 C 直接要求 A 負責,與 B 無關。
- 營業稅:「如該營業人只是單純仲介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核屬「居間」,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開立統一發票」
- 所得稅:成交佣金收入$30
五、買賣
- 定義: B 以 $70 向 A 採購並進口貨物,再將貨品以 $100 售予 C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 B 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 C 可向 B 要求負責, B 再向 A 要求負責。
- 營業稅:「如該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並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核屬「買賣」,按進銷貨方式列帳。」
- 所得稅:銷貨毛利 = 售價$100-成本$70 = $30
六、營業代理
- 定義:
- A 委託 B 擔任在台灣的營業代理人,經常有權代表 A 接洽業務、簽訂契約,以 $100 接受訂貨,並儲備、交付產品。另外支付 後勤支援服務費$30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代表 A 擔任海關進口人:以 B 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作為收貨人。
- 代表 A 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若貨品發生瑕疵, B 代表 A 向 C 負責。
- 代表 A 在台灣開發票、報稅。
- A 委託 B 擔任在台灣的營業代理人,經常有權代表 A 接洽業務、簽訂契約,以 $100 接受訂貨,並儲備、交付產品。另外支付 後勤支援服務費$30 。在這個交易模式中, B 的特徵包括:
- 營業稅:區分為代表 A 及 B 本身兩部分
- 所得稅:
- 代表A:銷貨收入 $100*同業利潤率標準(A之主要成本費用發生於國外,舉證相對困難)
- 本身B:後勤服務收入$30
結論與建議
開始交易之前,記得一併考慮稅負因素。
參考資料
- 營業人從事「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業務,發票應如何開立?(財政部960817新聞稿)
- 三角貿易需依交易型態判定是否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31209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十條(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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