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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來源所得(二)標準化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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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演變,虛擬經濟對生活的影響已經不亞於實體經濟,對虛擬經濟的課稅問題也日趨複雜。接下來討論幾個對虛擬經濟課稅的重要概念。

標準化軟體

關於標準化軟體的解釋令公佈於1997年,當時主要處理的案例是Microsoft Office之類的辦公文書處理軟體。

因網路速度提升而產生的扣繳問題

早年因網際網路速度太慢,讓使用者透過網路下載這類大型軟體並不可行,因此國外軟體公司通常製作盒裝磁碟片或光碟片,再透過台灣經銷商販售。台灣使用者跟經銷商買這些辦公文書軟體光碟片時,跟買一般的辦公桌椅等實體商品沒什麼不一樣,一手付錢、一手拿發票,發票只要記得打統編,沒有什麼扣繳的問題。

但網路速度持續提升,使得愈來愈多大型軟體可以透過網路下載,不再需要製作實體光碟片。台灣公司不一定需要透過經銷商,也可以直接透過網路向國外軟體公司購買、付費。此時,台灣公司付款給國外軟體公司時,就產生了扣繳的問題。

1997年的標準化軟體

從「標準化軟體」這個解釋令主旨可以看出,當時想區分的是「標準化」與「客製化」兩種不同軟體的課稅問題。簡單的結論就是,「標準化」的軟體可以比照一般實體貨物進口,台灣公司付給外國公司的貨款不需要扣繳;而「客製化」的軟體則仍然要扣繳。

今日的標準化軟體

但時至今日,虛擬經濟的內容已經千變萬化,不是只有區分為「標準化」與「客製化」那麼簡單。事實上,我們今天常用的線上服務,例如Uber、Agoda等等,早已超出1999年的想像。如果按當時的標準,這些線上服務當然是標準化、也當然是軟體,那就全部不用扣繳嗎?當然不是的,因此後來又出現了「電子勞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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