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負擔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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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辦公室時,通常租約會約定大樓管理費由房客負擔。拿到管委會的收據,可以當成公司的成本費用嗎?
代出租人履行之義務視為租金
事實上,管理費通常應該視同租金,屬為租金支出的一部分。因為通常大樓住戶規約約定,管理費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如果房客幫屋主承擔了管理費,則應該視為變相的提高租金。例如名目租金6萬,但另有大樓管理費1.5萬亦由房客負擔,則租金總額應為7.5萬。因此:
- 所得稅扣繳10%=7.5萬*10%=7500
- 補充保費2.11%=7.5萬*2.11%=1583
再複雜一點
我們來看看:
- 房東實拿6萬
- 大樓管理費1.5萬由房客負擔
- 所得稅、補充保費由房客負擔
則我們應該視為房東實拿7.5萬,其中6萬交給房東本人,另外1.5萬代替房東轉交給管委會,結果租金總額應該是85,334 [ =75000/(1-10%-2.11%) ]:
項目 | 計算 | 金額 |
租金總額 | a=d/(1-10%-2.11%) | 85,334 |
所得稅扣繳 | b=a*10% | -8533 |
補充保費 | c=a*2.11% | -1,801 |
給付淨額 | d | 7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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