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上)用途與目的
首先我們將投資公司定義為持有國內公司股票的公司。持有外國公司股權、持有不動產則不在這裡討論。從稅務的角度考量,這種投資公司較適合用於長期持有股票,接受股利收入;但較不適合用於買賣股權,賺取價差。另外,這種投資公司可能也不太適合應用於類似共同基金的模式。
一、適合長期持有股權,接受股利分配
與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相較,透過投資公司持有股權的優點在於,可以控制利分配到個人身上的時點。當股利分配給個人時,對於高所得級距的個人而言,即使採分開計稅,稅率仍高達28%。相反地,如果透過投資公司持有,則投資公司收到股利不需視為所得,不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公司因收到股利產生的盈餘,即使不分配給股東,雖然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5%,但仍較28%低許多。
二、不適合買賣股權賺取價差
目前個人買賣股票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也就是說,買賣股票的獲利完全免稅。相反地,投資公司買賣股票雖然也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適用最低稅負制,且還有未分配盈餘稅,通常無法達到完全免稅的地步,因此較個人直接買賣不利。
三、可能不太適合共同基金模式
主要基於三個原因:
1. 公開募資的疑慮
根據公司法,公開招募股份應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若採共同基金模式,在籌集資金進行投資的過程中,是否涉及公開募資,可能有爭議。這個問題建議事先諮詢專業律師。
2. 投資人進出成本高
與共同基金不同,公司組織的增資、減資都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這表示時間成本、經營成本方面的提高。
3. 稅務成本
如第二點所述,以公司組織買賣股票的稅務成本較高,可能使投資績效打折扣。此外,對股東而言,原本直接買賣股票產生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被轉換為應稅的投資公司分配盈餘的課稅所得,由免稅變應稅,也較不利。
⚠ 免責聲明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How can we help?
A premium WordPress theme with an integrated Knowledge Base,
providing 24/7 community-based sup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