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相關稅務問題(三)三角貿易

May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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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樣態眾多,本文聚焦於最常見的一種:台灣貿易公司接單後,委託大陸工廠生產,然後由大陸工廠直接出貨到歐美客戶。

一、三角貿易與營業稅

台灣貿易公司在大陸工廠與歐美客戶中間,可能扮演兩種角色1

(一)中間商轉取價差

台灣貿易公司以較低之價格向大陸工廠進貨,再以較高之價格出售給歐美客戶,賺取差價。這種模式通常存在以下特徵:

  1. 分別簽訂買賣合約:台灣貿易公司與歐美客戶簽訂銷售合約、與大陸工廠簽訂採購合約,兩份合約分別獨立執行,有時候甚至不願意讓雙方知道彼此的身份。
  2. 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運送給歐美客戶的產品需要退換貨、維修等售後服務,由台灣貿易公司負責,而非大陸工廠負責。因為大陸工廠簽約的對象是台灣貿易公司,只對台灣貿易公司負責。
  3. 貨款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台灣貿易公司向歐美客戶收取全額貨款,並支付大陸工廠全額採購款。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則台灣貿易公司的進貨、銷貨皆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即:

    • ➣ 進貨:不需向海關繳納5%營業稅。
    • ➣ 銷貨:不需開立發票,但亦不得申報零稅率。
    • ➣ 不需計入營業稅:401申報書不含相關進、銷貨金額。

(二)擔任仲介,收取佣金

與上述情況相反,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台灣公司賺取的較類似佣金:

  1. 未分別簽訂買賣合約:例如由大陸工廠與歐美客戶直接簽訂買賣合約,如此買賣交易的當事人應為大陸工廠與歐美客戶,而台灣貿易公司的角色則是促成雙方交易的仲介。
  2. 無瑕疵擔保責任:雖然分別簽訂買賣合約,但運送給歐美客戶的產品需要退換貨、維修等售後服務,都直接由大陸工廠負責,即台灣貿易公司不需對商品負責,則與一般正常買賣交易有異。
  3. 只收取差價:雖然分別簽訂買賣合約,但事實上,歐美客戶只將買賣差價部分匯款給台灣貿易公司,其餘貨款則直接匯給大陸工廠。這也與一般正常買賣交易不太一樣。

如果存在以上特徵,則台灣公司應將差價認列為佣金收入,不需認列進銷貨總額:

  • ➣ 進貨:不存在。
  • ➣ 銷貨:不存在。
  • ➣ 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可申請退稅。
  • ➣ 須計入營業稅:401申報書將包含佣金收入。

兩種模式列表如下:

中間商賺取價差仲介收取佣金
進貨不計入營業稅。
銷貨不計入營業稅。
佣金收入計入營業稅,
外銷勞務零稅率。

(三)申報佣金收入零稅率之應備文件

如果採第二種模式,則申報零稅率應備文件如下2
  1. 進、出⼝結匯證實書
  2. 國內外信⽤狀影本(Letter of Credit,L/C)。如果未使用信用狀3,而是以電匯(T/T)方式,也可以接受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及有關交易證明⽂件(如歐美客⼾訂貨單、大陸工廠提貨單/出貨單)
  3. (交易合約)

二、營所稅

不論以上哪一種模式,對營所稅而言,大致與跟普通台灣公司進銷貨、收取佣金相同。

(一)屬營所稅課稅範圍

與營業稅不同,營所稅採全球來源所得課稅,所以三角貿易,不論哪一種模式,都屬於營所稅的課稅範圍。因此,採進銷貨模式的三角貿易,不需計入營業稅401申報書,但必須計入年度營所稅申報書,兩者並不相同。

(二)進銷貨均在境外之三角貿易取得外匯收入者可依法列支特別交際費

雖然三角貿易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外銷,但仍然允許比照普通外銷,列支特別交際費4。另外,如果採第一種進銷貨模式,特別交際費的額度當然比第二種佣金模式來得高。

三、移轉訂價

如果大陸工廠與台灣貿易公司是關係人,則需要考慮移轉訂價的問題5

(一)派駐員⼯管理大陸工廠

如果台灣公司派遣員工協助管理大陸工廠,則台灣貿易公司應向大陸工廠收取合理水準的管理服務費。

(二)將研發成果及製造技術提供予大陸工廠使⽤

如果台灣公司投入成本進行研發,卻將研發成果及製造技術交給大陸工廠生產使用,則台灣公司應該向大陸工廠收取合理水準的技術報酬或權利金。

(三)借款予大陸工廠、或為大陸工廠提供背書保證以向銀⾏辦理融資

如果台灣公司借款給大陸工廠,則應該收取合理水準的利息;如果替大陸工廠背書,協助大陸工廠向銀行辦理貸款,則應收取合理水準的保證⼿續費收入。

案例

最後來看這個與三角貿易有關的前車之鑑6,7

A公司利用關係人境外公司A'進行三角貿易,並透過A'之OBU帳戶收付款,以隱匿相關收入。

(一)逃漏稅手法

  • ➣ 由境外公司A’與境外供應商、境外客戶簽訂合約,使得交易三方全部在境外。
  • ➣ 利用境外公司A’的OBU帳戶收付款,隱匿相關金流。

(二)國稅局查核

  • ➣ 實質營運由A公司執行,包括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安排物流的人員皆為A公司員工。

國際貿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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